3月6日下午,刘琳副处长(主持工作)主持召开处务会议,组织学习《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实施办法》,并结合我处实际工作进行了解读。
会议对《办法》进行了全文宣讲,也重点分析和解读了《办法》第十条“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”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问责情形,会议要求:各科室要对照《办法》有关要求,就本科室的有关工作在全校展开生态环境损坏大排查,限时两天,不留死角,如实反映排查情况,拟定相关整治方案,及时上报学校作统筹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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